|
标 题: 处罚过错职工不能超越法律权限
发表时间: 2008年4月8日11:52 发 表 人: Admin |
|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财两部审批,1月1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和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础上进行特殊调整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调整。 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就高的原则增加养老金,两项不累加。 今年江西调整养老金水平为105元 经过2005年-2007年三年养老金调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772元。根据劳、财两部明确的调整水平测算办法,此次调整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测算出江西省200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为77元,两部批准江西水平为95元,考虑江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然偏低的实际,省政府决定2008年江西调整养老金水平为105元,这是江西高度关注民生,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参照2007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按照此次城镇企业调整水平的60%左右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着重向养老金偏低群体倾斜 2008年度养老金调整,与2007年调整养老金办法相衔接,继续实行普遍调整与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继续实行按养老金水平调整和按缴费年限调整。其中按养老金水平调整调到700元起档,对700元以下的增幅较大(达到60元),每200元设一档,偏低群体的受益面大,着重体现了向养老金偏低群体的倾斜;按缴费年限调整根据前三年调整中反映的意见,向上延伸了35年-40年、40年以上两档,照顾了缴费年限长的增资,对缴费年限短的又设了保低档。 倾斜调整考虑江西前三年实行向高龄倾斜办法后,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都是70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将纳入高龄人员倾斜。因此,江西2008年调整养老金倾斜对象仍为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和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对病(退)职人员养老金调整,仍按照2007年调整办法,对已纳入统筹支付的病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一按正常办法调整;按养老金水平调整,继续采取托底的办法上调,做加法不做减法,即对养老金调整后上一档的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对同时符合两种倾斜条件的人员,在2008年调整养老金中不再累加计算,按就高的原则只实行一项倾斜。 江西增加15亿元确保养老金发放 这次调整养老金,江西全年共增资15亿元保证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各地要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编辑:jimm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