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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企业列表 职位搜索 公司黄页 职位文档 劳动法答疑
标  题: 经理未付员工工资 公司难脱责
发表时间: 2008年4月8日11:45
发 表 人: Admin
       职工告公司拖欠薪水 单位称是领导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
基本案情
小徐为某公司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她2006年5月、6月的工资,小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2006年5月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06年6月的工资。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补发小徐两个月的工资,为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认为未发放小徐的工资是该公司原经理范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公司也不知道小徐的出勤等情况。
该公司称,公司聘请范先生为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06年7月、8月期间,他离开公司,且因未交纳物业费等原因致公司办公场所被查封。
公司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2006年5月、6月未向小徐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范先生的个人行为;不支付小徐2006年5月、6月的工资,要求于2007年1月前,在公司核实了小徐的工资数额后再支付;不同意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小徐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公司为小徐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公司支付小徐2006年5月、6月的工资。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赵文发说,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06年5月、6月,公司未按时支付小徐的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徐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
2006年5月、6月期间,小徐作为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理应依法得到相应的工资。虽然公司称已将工资交给范先生,但范先生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他是否履行了付薪义务应由公司举证加以证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小徐的工资,所以应认定其拖欠工资成立。

(编辑: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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